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自治区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质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针对本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信。本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医疗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环境生态修复、自动监控系统(水)、自动监控系统(气)、餐饮业油烟净化等十二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  本会统一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排放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及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若通过ISO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

(八)近两年财务报表(四表一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

(十)企业获得的有关资质、荣誉、资信等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

第八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见附件3)。

第九条  能力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能力评价申报工作,每批次申报前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放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递交本会,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齐全、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  本会受理申请后按照申报顺序安排现场核查,组织专家成立现场核查组,核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本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在本会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核发证书;对现场运行不够规范或记录不够完整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通过的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对未通过的单位,告知理由。

 

第四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四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  持证单位应向本会提交《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十六  持证单位应在本会规定年检时间,对上一年所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提交本会。

第十七条  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服务情况,可随机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运行项目现场,最终根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

第十八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本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5);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已取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本会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申报要求的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本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重新申请能力评价。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  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  申请单位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评价所产生的评审费、现场核查所需的差旅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