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3年12月,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16万吨/年甲醛及其附属产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评单位已编制完成《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16万吨/年甲醛及其附属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同时我单位已编制完成《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16万吨/年甲醛及其附属产品生产项目公众参与说明书》,现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报批。现我单位通过本网站对上述文件进行报批前公开,公示《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16万吨/年甲醛及其附属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全本及《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16万吨/年甲醛及其附属产品生产项目公众参与说明书》,具体详见附件。

 

 

 

喀什巨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